[33]前注[9],〔古罗马〕优士丁尼书,第11页。
但我若是说罗马法的哲学传统中包含有对于平等的朴素追求的特征,则要费点口舌来辩解。无论如何,罗马人认为理性象正义一样是实定法的终极来源和归宿点。
它提出用为公众服务、人道,同情和仁慈等理想以取代自足。风俗习惯,哪怕是人们普遍接受的实践,都可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例如,罗马法黄金时代的伟大法学家安托宁·凯撒就是从这门哲学中取得一种生活规则的最著名的门徒。这是近代个人主义的深远渊源。第二、对于理性的虔诚崇拜 前述,已经说明,古典时代罗马人的理性观念是古朴的。
神法是上帝对人类的特殊命令,用来补充自然法抽象的原则体系,它记载在圣经新旧约全书中。在后期主要受圣托马斯·阿奎那的影响。十一世纪末叶,罗马法便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开始复兴的。
总之,罗马人的衡平更明确地带有平准的意思,而平准的倾向是万民法的特点[26]。人们不曾完全泯灭的理性不得不设计出世俗的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政府都是罪恶的产物。为了在社会中限制政府嚣张的权力,获得更多的自由,人们认识到,不仅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需要重新界定,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更需要重新界定,换言之,社会关系以及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需要按照一套哲学观念和法律制度进行再改造。维系这主幕全幅背景的线索和组织框架,先靠罗马法,后靠在罗马法基础上脱颖而出的传统民法。
[3]参阅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中译本,何兆武、李约瑟译。然而,无论是莎士比亚般的诗人情操,还是达尔文一样的科学精神,当时除乌尔比安以外的一般罗马法学家都不曾有过,后来的罗马法注释学家也不曾信服。
到了优士丁尼时代,已废掉正式释放,采用略式释放,并将略式释放分成直接释放与间接,释放。中世纪时被基督教所吸收传入后世。然而,如果我们只从自然法的革命性效果而推测罗马法学家的初衷,若这不是曲解的话,至少也算是片面的夸大其辞。罗马法的理性传统曾经历了一个由自然理性向人本理性转变的过程。
无论元老院还是人民都不能解除我们遵守这一法律的义务,它也无需塞克斯图斯-埃利乌斯阐述和解释。它朴实而又合乎情理,反对矫揉造作和横行霸道。Mauilius肯定是西皮奥集团的一名成员,而Scaevola甚少是通过其兄弟Q.Mucius Scaevola与西皮奥集团有来往。[4]见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
[28]引自梅因:《古代法》,中译本,沈暴一译,商务印书馆,北京版,第191—192页。但我若是说罗马法的哲学传统中包含有对于平等的朴素追求的特征,则要费点口舌来辩解。
无论如何,罗马人认为理性象正义一样是实定法的终极来源和归宿点。它提出用为公众服务、人道,同情和仁慈等理想以取代自足。
风俗习惯,哪怕是人们普遍接受的实践,都可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例如,罗马法黄金时代的伟大法学家安托宁·凯撒就是从这门哲学中取得一种生活规则的最著名的门徒。这是近代个人主义的深远渊源。第二、对于理性的虔诚崇拜 前述,已经说明,古典时代罗马人的理性观念是古朴的。神法是上帝对人类的特殊命令,用来补充自然法抽象的原则体系,它记载在圣经新旧约全书中。在后期主要受圣托马斯·阿奎那的影响。
他说: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它适用于一切人,并且是不变的,不朽的。进入专题: 罗马法 。
[5]参阅Edward S.Corwin,The‘Higher LawBackground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Harvard Law Rev.Vol.XLII,No.2,Dec.1928,and Concluded in 42 Hav.L.P.365—409。也许后人无法想象或不相信奴隶制是由人的怜悯心而产生的,流行于古典时代世界的一种现实作法[19],它的合理根据规定在万民法中。
这种秩序的兴起,来自多种因素的相互适应,相互配合,与它们对涉及它们底事务的即时反应,这不是任何一个人或一组人所能掌握的繁复现象。它不仅具有内容详实,包括了民法的各个方面,并体现罗马法精髓的特点,而且还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从狭义上讲,罗马法则仅指公元六世纪东罗马皇帝优士丁尼主持编纂的《民法大全》。正义与衡平不是两种不同的价值,而是到达法律一元价值目的的不同途径。而这些罗马人只热衷于实践而根本不懂哲学[11],但又需要用哲学来解释和引导他们的实践。这种自动自发的秩序便是博兰霓所谓的:多元中心的秩序(polycentric order)。
这一主张决不意味着断然地肯定自然法是罗马法受到的唯一影响,是罗马法征服人类的唯一力量,而是说。因此自然法仅以包含指引向善的理性命令。
更何况它已经为世人向专制主义制度宣战准备好了富有思想性、逻辑性和缜密的法律语言。他着重指出,英国政府和英国社会是两个不同的东西。
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25]。用人类的立法来抵销这一法律,在道义上绝对不是正当的,限制这一法律的作用,在任何时候都是不能容许的,而要想完全消灭它则是不可能的。
在这一点上,洛克心目中的自然法含义同西塞罗以及整个中世纪的传统理解并无二致。以后则为成文法时期[6]。(2)宇宙的天然秩序及其体现的特征。它放弃了智者的理想社会和日常社会关系之间的对立。
在希腊,它含有平均或按比例分配的意思,表示在公民之间平等施行民事法律,纵使公民这个阶级的人数是非常有限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
从十七世纪开始直到现代。他们共同努力,试图把平等的观念植于罗马法中,从而尽量使实定法与自然法相适应。
平等是起点,不平等是恶果,应当平等是归宿,这就是罗马法哲学留下来的传统特征之一。假如不用自然法,它的现实合理性是无从批判的。